當然是違建。
"建築物"不申請建築執照,就是違建。
何謂建築物??
依建築法,點藍字看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因此凡是有頂蓋的構造物,都屬於建築物,無論是一樓或是頂樓,依法未申請建築執照,都是違建。
但違建分很多種,依建築時間、位置不同,查報拆除的程度也不同。
若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條例,點藍字看條文
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查報處理原則
第十七點
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
因此,若是屬於"新違建"的車庫採光罩,雖是違建,但僅要拍照列管即可,不會被即報即拆。
既存違建:
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查報處理原則
第二十四點
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亦即,若屬於既存違建就可以緩拆,所謂分期分類就是慢慢來囉。
因此車庫、屋頂採光罩,雖屬於違建,因為不妨礙公共危險都可以緩拆或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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